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來源:
魚峰區民政局  |
發布日期:
2021-11-05 10:02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國務院令第387號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第二章、第三章(一)結婚
1、雙方均無配偶;
2、雙方自愿結婚;
3、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
6、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