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請特困救助申請人及法定義務人在什么情況下可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答: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規程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在監獄服刑、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或者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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